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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2009-10-14 14:44:08 来源:金回电子 作者:admin 【 】 浏览:4513次 (转载时请声明来源于:jhtou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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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KTV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KTV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KTV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KTV营业性歌舞、游艺等KTV场所。
  第三条    KTV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KTV娱乐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KTV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KTV娱乐场所的KTV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KTV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KTV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KTV娱乐场所的KTV经营活动。
  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KTV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KTV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KTV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KTV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Tags: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 第一 总则 责任编辑:金回电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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