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设立KTV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KTV经营范围和KTV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KTV娱乐项目相适应的KTV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KTV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KTV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KTV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KTV娱乐场所KTV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KTV娱乐场所的经营KTV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嚼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ktv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设立ktv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J 人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ktv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ktv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ktv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ktv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ktv营业执照,不得从事ktv娱乐场所经营活动.ktv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ktv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 歌舞ktv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游艺ktv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ktv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 ktv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ktv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歌舞ktv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歌舞ktv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ktv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