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费、餐饮费、超市酒水消费按照独立纳税人分别核算,20%、5%、3%的不同税率就会形成巨大的纳税节约空间。通常消费者在KTV消费关心的是整体花费,而针对包房、酒水、食品上的开销却不一定会精打细算。
而其实这些业务相互间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对这些关联业务的定价筹划可以帮助K场省钱。通常消费者在量贩式KTV餐饮、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为2:2:6。假设消费者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2000元,酒水费2000元,包房消费6000元,按照分开核算则应纳流转税1358.25元。
KTV可以适当提高餐饮消费和酒水消费价格,降低包房费用。将餐饮、酒水、包房消费的比例调整为3:3:4后,同样的消费者在10000元的消费额中,餐饮费3000元,酒水费3000元,包房消费4000元,则应纳税的金额降到了1037.38元,节约了320.87元。
应纳流转税=2 0 0 0×5%+2 0 0 0÷1.0 3×3 %+6000×20%=1358.25(元)
Tips:
由于超市酒水的纳税属于小规模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的3%)
应纳流转税=3 0 0 0×5%+3 0 0 0÷1.0 3×3 %+4000×20%=1037.38(元)
但应该注意的是比例的适当,因为如果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就会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营业税。这样的情况是有过先例的。
案例:
歌舞厅A旁边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零售企业B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顾客在B公司选购消费品,B公司再将消费品送入包房。A对购买消费品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顾客免收包房费,如此可将部分娱乐业收入转化为商业零售收入。A从2004年7月开始,实施了上述筹划方案。
A公司平均每间(每次)包房费约为200元,规定顾客在B公司购买消费品满300元的,免收包房费,因此大多数顾客都选择了免收包房费的方案。实施该方案后,A公司每月的娱乐业收入下降为10万元左右,B公司每月商业零售收入为40万元左右。该歌舞厅每月的税收负担总量从10万元左右下降到3.6万元但是由于营业税缴纳过少,该地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现了其中的问题,认为:A公司提供娱乐业劳务收取价格明显偏低(为零),且无正当理由(顾客在B公司购买消费品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因此税务局对A公司转移娱乐业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偷税进行处罚,按其包房费的定价,核定其每月娱乐业收入为40万元,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补税和罚款。
分析:
从这则案例来看,包房、酒水、超市等收费比例不当会导致税务纠纷,那么如何分配这个比例呢?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成立B公司,将零售收入与娱乐业收入分开的筹划方案是可行的。
如果将包房费收入与零售收入的比例定为各50%(该比例应当征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那么A公司和B公司应当合理调整包房费消费品的价格以及促销措施,使A公司每月的包房费收入和B公司的零售收入都保持在25万元左右,这样既达到了降低赋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不满,保证了筹划行为的合法性。 |